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其运费要由消费者承担。这是10月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据《新京报》)
网购后悔权制度给网购行为加了一个安全阀,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令人期待。但草案把退货的运费负担给了消费者,让很多人不爽,以为对消费者不利。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因商品质量等问题而退货叫有因退货,只是因消费者感觉不好、不喜欢了而退货叫无因退货。有因退货的责任在商家,理当由商家承担运费,而无因退货的原因不在商家,在消费者,让商家承担运费不合理也不公平,理当由消费者承担运费。要知道,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网购后悔权容易催生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和不理性退货,也给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网购秩序埋下了隐患,而网购秩序一乱,受伤的首先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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